購物 & 七天鑑賞期 |
標題: 購物 & 七天鑑賞期 作者 爪哇 於 2011年08月21日 15:26:01 什麼是「七天鑑賞期」?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: 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 契約經解除者,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」 [1] 只限於網路購物(因為消費者看不到亦摸不到) [2] 實體店面購物則無「七天鑑賞期」 [3] 買家無意或惡意污損商品則無「七天鑑賞期」 網路購物許多糾紛, 除了可能是因為 [賣家] 惡意寄給 [買家] 劣質或不相關之商品 也有可能是因為 [買家] 無意或惡意污損商品 就像內衣、內褲、衣褲之類商品, 買家最怕尺寸不合, 賣家最怕衣物被污損, 所以例如像內褲類商品, 許多賣家會限制買家不可試穿, 因為如果買家試穿後想換尺寸或不想買了, 但是卻又無意或惡意污損內褲(體液或血液等), 這也是常見的糾紛的起因, 無論是買家或是賣家都有自己的顧慮和立場, 因此, 網路購物前, 賣家應當將商品列出詳細介紹, 買家應當將商品列出詳細介紹看清楚, 特別是內衣、內褲、衣褲之類商品, 這類商品糾紛很多, 台灣對於網路購物的「七天鑑賞期等法令」仍然不夠詳盡並符合各樣商品性質, 因此這類糾紛也不容易解決, 買家訂購前要保護自己、仔細看清楚、想清楚再訂購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