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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物 & 七天鑑賞期

標題: 購物 & 七天鑑賞期
作者 爪哇 於 2011年08月21日 15:26:01

什麼是「七天鑑賞期」?

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:
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
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
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
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
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
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
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」

[1] 只限於網路購物(因為消費者看不到亦摸不到)
[2] 實體店面購物則無「七天鑑賞期」
[3] 買家無意或惡意污損商品則無「七天鑑賞期」

網路購物許多糾紛,
除了可能是因為 [賣家] 惡意寄給 [買家] 劣質或不相關之商品
也有可能是因為 [買家] 無意或惡意污損商品

就像內衣、內褲、衣褲之類商品,
買家最怕尺寸不合,
賣家最怕衣物被污損,
所以例如像內褲類商品,
許多賣家會限制買家不可試穿,
因為如果買家試穿後想換尺寸或不想買了,
但是卻又無意或惡意污損內褲(體液或血液等),
這也是常見的糾紛的起因,
無論是買家或是賣家都有自己的顧慮和立場,
因此,
網路購物前,
賣家應當將商品列出詳細介紹,
買家應當將商品列出詳細介紹看清楚,
特別是內衣、內褲、衣褲之類商品,
這類商品糾紛很多,
台灣對於網路購物的「七天鑑賞期等法令」仍然不夠詳盡並符合各樣商品性質,
因此這類糾紛也不容易解決,
買家訂購前要保護自己、仔細看清楚、想清楚再訂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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