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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聖經新約] 加拉太書/第03章/補充

標題: [聖經新約] 加拉太書/第03章/補充
作者 Share 於 2009年10月20日 19:34:55

[文章作者] Goodz文組。Share
[文章網址] http://www.goodz.tw > 宗教典籍館




* 應許之約 = 甲方(單方面)對乙方的承諾

* 律法之約 = 甲方和乙方(雙方面)的承諾

* 先有應許(賜福),後有立約(守律法得生,違律法得咒詛)



無知的加拉太人哪,誰又蠱惑了你們(教你們靠行律法來被上帝稱義)呢?
耶穌基督(為我們人類的罪代死)被釘十字架,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了,不是嗎?


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:當初你們領受了聖靈,是因行律法呢?還是因聽信福音呢?

既然你們是靠著聖靈而入門的,
但如今你們卻仍是想要靠著肉身(守律法)來完成(被稱義)嗎?
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?

你們受苦如此之多,都是徒然的嗎?
難道真的都是徒然的嗎?

當初上帝將聖靈賜給你們,又在你們當中施行了各樣的神蹟,這是起因於你們遵行法律呢?還是起因於你們聽信福音的緣故呢?
當然是起因於你們願意聽信福音之信心的緣故。

正如「亞伯拉罕信上帝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。

引用:

「亞伯拉罕信上帝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

源自於:

創世記 15:6 亞伯蘭相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做為他(亞伯蘭)的義。


所以,你們要知道:那以信為(救恩之根)本的人,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

並且,
聖經既然預先看明,上帝也要叫外邦人因信被稱義,所以上帝早就已經將福音傳給亞伯拉罕,說:「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

由此可見,
[那以信心為本的人] 和 [有信心的亞伯拉罕] 都是一同得福的。

凡是以行律法為本的人,都是被咒詛的!
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」

引用:

「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」

源自於:

申命記 27:26 不堅守遵行這些律法言語的,必受咒詛(必在咒詛的權勢之下)!


所以,
沒有一個人能靠著守全律法,然後在上帝面前稱義,(因為人無法將律法全部都守住)這是明顯的;
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命。」

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:「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

所以,
律法的本質,並不是以信為根本,而只是一種交換條件:
「只要有人能完全遵循(守住)這些律法之規定,他就必因此得存活,但違者(即使只犯了一條)就當受咒詛。」


引用:

「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

源自於:

利未記 18:5 ...你們要守我的律法典章;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著...


既然,
基督為我們人類的罪,而承受了咒詛(成為被咒詛的),
使我們這信祂的人,藉著信祂和祂的死(用信心來與祂的死的樣式在靈裡合一),得以脫離律法的咒詛和轄制。

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」

引用:

「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

源自於:

申命記 21:23 ...因為被掛(在木頭上)的人,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。



因此,
就能讓亞伯拉罕的福,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(脫離律法和咒詛),也可以降臨賜給外邦人,使我們因信得著上帝所應許的聖靈。


弟兄們,
我舉一個日常生活的實例:
當兩個人同意一件事,並且立訂了契約,就沒有人能有廢棄或加增的。

上帝所應許的,原是向 [亞伯拉罕] 和 [他的子孫] 說的。
上帝並不是說「眾子孫/複數」,乃是說「你那一個子孫/單數」,是指著「一個人」,「這一個人」就是「基督」。

我的意思是:
上帝事先跟 [亞伯蘭/亞伯拉罕] 所立的契約,並不能被 [那430年以後的律法] 給抵觸和廢掉,讓事先的 [契約/應許] 歸於虛空。

因為承受 [產業/福氣] 的人,如果是以(遵行)律法為根本,那麼這就以 [應許/先前的契約] 為根本了;
但是,
上帝確實是按照著 [應許/先前的契約],把 [產業/福氣] 賜給亞伯拉罕的。


這樣說來,
在上帝應許給亞伯拉罕賜福之後,
過了430年,
上帝卻又頒佈 [律法],
頒佈時又說:「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,違者(即使只犯了一條)就當被掛在木頭上,承受(成為)咒詛。」
乍看之下,
[應許] 和 [律法] 這兩者似乎有衝突和茅盾,
上帝這樣做的目的究竟何在?



上帝頒佈 [律法] 的目的,只是要人因律法(啟蒙)而知罪(使罪惡顯露出來),
律法看管人、叫人知罪、使人明白自己深陷罪惡,單靠人力是無法自救的,
人一直被律法看管到 [那蒙應許的子孫/耶穌基督] 來到為止。

律法是由天使(藉著一位中間人)而間接頒佈給人的,
這中間人是介於上帝和人之間的,是上帝和人類這2者之間的中間人,
這律法的契約是由上帝和人2者共同立約的,
只要有其中一方違約,合約就失效,
律法這合約的內容就是:
(1)立約者:上帝和人
(2)條件:只要人守全律法,人就能因此活者,違者受咒詛

因此,
中間人是介於2者之間,是 [間接] 的,立約者是2者(雙方面),是關乎2者是否守約,守承諾和有信用,
但是,
在律法般佈之前(430年之前),事先早就 [直接] 向亞伯拉罕的立約、答應將賜福的上帝卻是1位(單方面),是只關乎上帝是否守約,守承諾和有信用。

[應許] 應許將賜福的契約(承諾),是上帝單方面的個人承諾。
[律法] 律法與咒詛的契約(承諾),是上帝和人雙方面的承諾。

上帝和人,這兩者誰能恆久堅守承諾?
當然只有上帝。

所以,
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有衝突和互相茅盾的嗎?
絕對不是!
如果當時那傳給人的律法,是能叫人得存活的律法,
那麼,
「被稱義」就實在是靠律法而得到的了。


但是,
聖經(律法)把 [眾人/人類] 都圈在罪裏,使人自知身陷罪惡之中,無力自救,也無法守全律法,
因此人就學得謙卑,並且悔改向上帝求救,指望上帝的拯救,
人因律法知罪、學得謙卑、仰望上帝的拯救,
然後上帝就派遣耶穌基督代替我們罪人去承受「違約之咒詛/守不全律法而受咒詛」,為我們被釘在十字架上,
然後藉著信心(相信基督耶穌的救恩),
使上帝當初所應許亞伯拉罕的福,因著信靠耶穌基督,歸給那接受並相信救恩的人。


也就是說,
在「這因信得救(因信稱義)的真理」尚未到來之先,
我們人類是被看管在律法之下(啟蒙人,使人知罪),
一直圈到(看管道)「那真道/耶穌基督/因信稱義」顯明出來。


所以,
律法是我們人類的啟蒙(訓蒙)的師傅,
事先預備好我們的心,
然後引領我們到基督(的救恩)那裡,
使我們因信稱義。


既然「這因信得救的真理/耶穌基督」已經來到,
那麼,我們因著信主,歸入了耶穌基督,從此就不在「師傅/律法」的手下受管轄了。


所以,你們因信基督耶穌,都是上帝的兒子。

你們因信藉著受洗、歸入基督、跟基督合而為一的人,如同穿上基督,擁有基督的生命和樣式。

因信得救的對象,
並不分猶太人、希臘人(外邦人的代稱),也不分自主的、為奴的,也不分男或女,
因為你們因著信,同在基督耶穌裡,是跟基督合而為一,都成為一了。

你們既然是屬於基督的人,那麼你們就是「亞伯拉罕的後裔/因著耶穌基督、一同承受產業的後裔」,是按照著當初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來承受產業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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